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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申请再审指南
  发布时间:2014-06-16 16:06:36 打印 字号: | |
  一、什么是申诉、申请再审

  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狭义的申诉主要是指刑事案件,广义的申诉还包括对法院已经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离婚除外)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生效裁判的诉讼行为。

  二、申请的时间限制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告人刑罚结束之日后两年内提出。行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民事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应该向哪级法院提出申请

   申诉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的,当事人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同一级人民法院只能提出一次申诉。当事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生效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申诉或者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申诉书或者再审申请书正本一式三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申诉人或申请人是合格申请主体的材料;

   (三)申诉或申请再审所不服的生效裁判文书;

   (四)在法定期间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

   (五)与申诉或申请再审理由有关的证据;

   (六)申诉人、申请再审人以及被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

   (七)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来源:立案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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