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各申请执行人进一步了解执行工作,明确自己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请您一定详尽阅读,以便及时正确的行使自己的权利,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执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如下。如有疑问我们将随时为您解疑释惑。
执行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
第一条 申请执行的依据应当是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可以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自行协商解决其权利义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予以认可。
第三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被申请执行人有抗辩申请执行人的权利。
第四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申请执行法官或执行官回避的权利。
第五条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自行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履行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达成和解协议的权利。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第七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不超过两名的律师或其他人员作为执行案件中的代理人。
第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九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进入执行程序后,享有对受理该案的承办人及合议庭组成人员、执行中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处置方案、执行结果等有关情况的知情权以及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状况及财产线索后,有权请求其及时采取调查、搜查、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禁止支付、强制提取、评估、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请求向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请求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向执行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第十二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
申请人应如实向法院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法院在核对身份证明无误后,应将相关身份证明的原件返还申请人。
申请人应如实向法院提交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申请人在申请立案时,应主动提供被执行人的现状和财产情况,随同申请执行书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负有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义务,对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或执行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需要继续采取控制措施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期限的申请。
被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法律义务,应承担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履行承担执行费用的义务。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按期到庭的义务,如二次传唤不到庭的,实施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