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上午9时,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少甫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张少甫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违法所得人民币11 174 07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少甫自1998年11月至2011年12月担任巴彦淖尔盟磴口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县委书记、巴彦淖尔市政府副市长、巴彦淖尔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巴彦淖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提拔、建设项目审批及调整、承揽工程及结算工程款等事项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11 174 079.10 元。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少甫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少甫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1 174 079.10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少甫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缴全部赃款、赃物。但由于被告人张少甫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张少甫当庭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