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6日农历羊年春节上班后的第二天,正蓝旗人民法院向申请人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首次发出三份实现担保物权裁定书。该信用社依据裁定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法院依法拍卖、变卖抵押房产取得的价款有限实现债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大大缩短了抵押贷款的清欠时间。
2013年到2014年期间正蓝旗某公司分别向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600万元,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有两笔贷款到期后不能偿还,未到期的两笔也不能按期偿还利息。正蓝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我院提出四份实现抵押担保物权的申请,要求我院依法拍卖、变卖被申请公司的抵押物。经我院适用特别程序开庭审理。对到期的两笔和未到期但被申请人同意申请人主张的分别裁定拍卖、变卖抵押物,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对不符合实现担保物权的建议申请人撤回申请。
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如果要实现担保物权就得到法院起诉。而诉讼程序最短也需要三个月,加上文书送达。上诉时间,耗时较长,不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民诉法规定的审限是30天,并且实行一审终审。这样即节省了诉讼成本,也能更加快捷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