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为得点手续费,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帮胡某等20人刷卡套现。2月25日上午,多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二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孙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3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孙某甲和妻子李某甲在其经营的电脑服务部内,使用10个商户的10台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有人胡某等20人刷卡套现,每刷一笔收取1.5%-2%的手续费。至案发时夫妻俩使用POS机为20名持卡人套取现金合计346.74万元,收取持卡人手续费2万余元(扣除银行应收部分)。
法院认为,孙某甲、李某甲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达三百万之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因二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