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创设了“禁止令”,是指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犯罪情况,确有必要在判决书中作出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或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强制性约束措施。
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利用迷信致人死亡案进行了宣判;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从事迷信活动,这也是该院对刑事被告人发出的首个“禁止令”。
“禁止令”作为刑罚新的附加执行措施,其生命力在于有效执行,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落实和遵守,终究会沦为“一纸空文”。近日,为监督检查该“禁止令”是否得到认真遵守,该院刑事庭的法官对被判处禁止令的张某住所进行突击回访;在检查和谈话中了解到,张某能够按时到负责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并通过认真观察其居住场所,未发现从事迷信活动的相关书籍和工具。
通过此次回访和督促,确保了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对在司法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