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0日23时18分许,被告人那某某醉酒驾车沿锡市额尔敦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前方同方向郭某驾驶的出租车追尾。造成郭某及乘车人景某某、杜某某身体不同程度受损,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那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了使受害人尽快得到赔偿和治疗,承办法官对本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多次调解。在庭前调解中,双方因赔偿数额问题产生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并未就此放弃调解的机会,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杜某某主张放弃赔偿;被告人那某某将其名下的住房一套给付被害人景某某,并赔偿出租车车主孙某某车辆修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