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市法院执行局成功为11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19万余元。
该执行案件的第一被告李某挂靠第二被告某公司,承建锡市锡林湾小区某工程项目,且聘请原告刘某等11人在该工地从事防水工程项目工作。双方签署合同约定,合同工期为2013年6月——2014年7月31日;价格按每月付人工费80%,剩余款项于当年停工后全部结算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刘某等11人按合同施工,施工两个月后,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原告工资。原告刘某等人多次催讨未果,遂将该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11名工人工资195600.00元的给付义务。
经查,被执行人在某房地产开发商处施工后有尚未结算的账务。该院与开发商联系后,开发商认为被执行人在其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正在核算中,无法协助法院。由于本案涉及的农民工大部分是外地人,为使农民工能尽快拿钱回家,我院多次与开发商沟通,最终开发商在短期内作出了基本的核算,并协助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给付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