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旗法院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相关证人在出庭前签署了《证人保证书》,这是太旗法院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出台后,第一起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民事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法官正确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不愿作证,甚至作伪证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妨害了诉讼。《解释》第119、120条对证人出庭作证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此前民事案件审理中,只是在开庭时法官口头告知出庭证人需要如实陈述,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执行证人签署保证书的措施,可以留下书面凭证,威慑想要提供虚假证言的民事案件证人,树立法庭威严,促使证人如实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