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正确适用纪律,保护法院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依据《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查处违纪案件的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信访举报案件。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依纪及依据本规定查办案件。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对于违反纪律的人员在适用纪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监察人员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该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查处的。
第六条 监察人员的回避由监察处主任决定,监察处主任的回避由纪检组长决定。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向他人泄漏查办案件信息。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逐级请示、汇报制度,不准瞒报、漏报。
第八条 监察部门收到信访举报材料后,一律填写《信访举报材登记表》进行登记,根据投诉反映问题的性质,由监察处主任对该信访举报材料进行分类初步审查。
第九条 经初步审查,根据信访举报内容报请纪检组组长决定是否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第十条 对于涉及以下违纪违法或较严重的审判作风问题的信访举报,决定进行初步调查前,纪检组长应当报请院长批准:
(一)被反映人为我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反映问题的性质为贪污、受贿等廉政问题,或较严重以上的违法审判、审判作风等问题;
(三)有上级单位领导批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违法违纪或审判作风问题;
(四)其他需要报请的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决定初步调查的信访举报,纪检组组长签署调查意见后,由监察处主任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监察部门调查,一般采取找被举报人、相关主管领导、信访人谈话,调阅有关案卷和外出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与政治部、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谈话和调查一般应当有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谈话笔录,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人、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三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但不构成违纪违法,属一般的工作过失问题,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对被举报干警进行戒勉警示。戒勉警示的方式包括:(1)责任人所在部门的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2)纪检组长或监察处处长对责任人进行戒勉谈话;(3)在本部门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4)在全院范围内对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以上诫勉警示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经初步调查,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涉嫌构成违纪违法的,应当立案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监察处对拟立案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报纪检组组长审批后,由纪检组组长报请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至少派2人以上参加,个人不得单独办案,未经纪检组组长批准,不得邀请非纪检监察人员参与办案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纪检监察部门认为被调查人已构成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的,应当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监察处对信访举报初步调查的,相关材料应当装订成册分类保存,逾期需销毁处理的,经请示纪检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做处理。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案件,调查材料应当整理立卷,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