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本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修订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2014年部门决算、2015年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如下:
一、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其审判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法律规定的案件。
(二)承办自治区高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及受理不服中级和下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及减刑、假释案件。
(三)依法对下级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全盟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四)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及决定国家赔偿。
(五)领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组织、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及司法警察、警务工作。
(六)负责中院机关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协助盟委、旗县市委做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和领导班子建设。协助盟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全盟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七)负责全盟法院的司法统计、调研及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负责全盟法院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建设、物质装备建设及中院审判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十)承办应由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的其他事项。
二、2014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4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014年度的预算执行按照锡林郭勒盟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决算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总体规范、真实、合法。
(二)2014度收入支出情况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3675.18万元,部门决算支出3484.71万元。
公共安全(类)支出3484.71万元,主要用于部门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审判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支出按性质分为基本支出3071.46万元,项目支出413.25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面对当前新形势下我院业务量不断提升,司法改革各项调研活动增加及我盟巡回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情况,我院本着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各项支出,力保我院各项接待任务大幅度增加的同时相关费用较上年相应下降。
2014年部门 “三公经费”支出34.19万元,较上年减少3.66万元,同比下降9.7%,其中公务接待费较上年下降2.08万元
1、2014年部门保有一般公务用车3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2.98万元,该费用全部用于部门从事审判及日常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支出21.21万元,主要用于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用餐、全区部分法院来我院进行司法改革调研及巡回审判经验交流公干用餐等支出,2014年全年公务接待414批次,共接待约3000人次。
三、2015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2015年度部门预算收入支出情况
2015年度财政预算收入2711万元, 2015年度部门预算支出2711万元(该数字不包含2015年度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
(二)2015年度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5年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645.80万元,总数较上年增加610万元,主要原因是2015年公务用车购置费增加610万元,预算构成主要如下:
1、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13.80万元,该费用全部用于部门从事审判及日常业务所发生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2、公务用车购置费610万元,其中特种囚车3辆94万元,巡回法庭特种车辆12辆516万元。
3、公务接待费支出22万元,主要用于我院组织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集中培训用餐,全区部分法院、人大代表来我院进行司法改革调研及我盟巡回审判经验交流公干用餐等。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从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公共安全(类)支出:指部门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审判业务工作的支出。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附件:1.锡盟中级人民法院预决算编制说明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