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民二庭立足审判职能,化解矛盾纠纷,通过落实“三项措施”,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向当事人及时行使释明权。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释明诉讼权利和义务,针对当事人不了解证据规则的情况,向当事人阐明举证时限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针对当事人不了解审判工作的情况,向申请人阐明应配合法院做哪些工作,避免当事人因不了解审判工作而引发的情绪波动。
二是把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主要方式。由于一些矛盾激化的案件往往会引发社会问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深入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区分情况,或面对面、或背对背、或相互结合,借助诉讼代理人以及亲朋好友等帮助双方进行沟通、协调,做好调解工作。同时把调解贯穿于审判工作始终,把矛盾化解在具体案件之中。
三是注重判决书的说理性。对依法判决的案件,要求法官对判决书要充分阐释理由,表述应深入浅出,避免空洞、说理性不强。与此同时,将判后答疑制度化,承办法官在宣判后向当事人耐心解释判案理由、依据;判决以后当事人有疑问都可以要求答疑,当事人对承办法官答疑不满可要求庭长进行答疑,必要时由分管院长、庭长及承办法官共同答疑。通过判决说理、判后答疑,使很多原本对判决不满,情绪激烈的当事人服判息诉,大大降低了信访案件的发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