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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召开执行案件公开通报会 提高司法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7-01-20 10:46:49 打印 字号: | |

为提升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2017年1月17日,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乌旗人民法院)召开首次执行案件公开通报会,由党组书记、院长白音宝力格、执行局局长战广杰、纪检组长白双全就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某、湖南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及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诉被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两起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答复了申请人,旗纪检委、人大、检察院、司法局工作人员、西乌旗电视台及案件相关人员参加了通报会,西乌旗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战广杰就目前两起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

原告白某诉被告刘某某、湖南核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乌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6)内2526民初66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湖南某公司给付原告白某油款845211.29元及逾期给付油款违约金114103.52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未履行义务,原告白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因湖南某公司涉及有其他执行案件,涉案金额193万元,并在第三方内蒙古某煤业有限公司有未支付的工程款,白音宝力格院长及执行干警数次去第三方内蒙古某煤业有限公司协调执行,现湖南某公司在第三方内蒙古某煤业有限公司未支付的工程款有部分款项已执行到位,申请人白某得知后,急于要此款,多次来法院闹事,四处上访,给法院施加压力,执行人员也多次向白某解释了原因,但他就是不理解,继续向上反映。面对不断上访的申请人,执行法官并未就此罢手,而是变换执行手段,耐心释明法律,入情入理地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同时,为了保证执行案件的公平、公正,西乌旗人民法院通过通报的方式将执行工作公开化,在通报会上决定此笔执行款项的支付情况要经法定程序讨论后答复申请人。

1月18日,西乌旗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先行给予白某案件款959314.81元,并继续执行湖南某公司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人白某非常感谢西乌旗人民法院领导及执行干警尽心尽责的工作,将连夜做的一面写有“维护法律尊严、公正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西乌旗人民法院,并表示:“感谢白音宝力格院长和西乌旗人民法院对我案件的关心,其间我与法院发生误会,请白院长理解和原谅我的冲动,昨天办完手续我就准备回去,但想到执行局全体人员和白院长的付出,我不知怎样表达,连夜做了一面锦旗表达我的感谢”。案情回顾二:2009年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杨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再审、抗诉后由自治区高院作出(2015)内民抗一字第00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给付锡林郭勒盟某公司49900元,锡林郭勒盟某公司给付杨某某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152400元。该案经西乌旗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锡林浩特市执行,已执结完毕,在给付执行款的过程中,杨某某因身体状况在深圳看病,其妻子刘某某要求领取执行款,刘某某与杨某某虽是夫妻关系但无特别授权在程序上不合法,西乌旗人民法院便未向刘某某支付此款。刘某某因此不断来法院缠诉闹访,妨碍正常办公秩序,并到旗人大、锡盟中院缠访,诬告法院不给付其执行款。后刘某某向西乌旗人民法院提供了深圳市南山公证处作出的委托公证文书,但该公证书在网上查不到编号,为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西乌旗人民法院2名执行干警赴深圳核实情况,刘某某及其儿子杨某(杨某系西乌旗安监局工作人员)不提供其父亲及妹妹在深圳的具体住址,导致此案无法开展。随后,党组书记、院长白音宝力格、执行局局长战广杰及其单位领导姚某与杨某谈话沟通,希望杨某配合法院工作,当天下午有一深圳号码来电称是杨某某的女儿,执行干警让杨某某接电话,该女子说杨某某出去了。考虑到该案的种种疑点,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西乌旗人民法院决定经审委会研究谈论后作出决定。

1月18日,西乌旗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再次到深圳核实情况,核实清楚后给付执行款。2016年,西乌旗人民法院以“执行年”专项工作为契机,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活动,形成了执行“亮剑”长效机制,建立了执行例会制度、执行工作日志制度,以“5+2、白加黑、封闭式”工作模式,使执行结案率达到了95.16%,让人民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但执行工作付出的艰辛,有时候得不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常常面对当事人的辱骂、威胁、跟踪,无理缠诉,妨碍正常办公秩序。

通过此次通报会,到会的申请人都能明明白白地掌握了案件的执行进度,增加了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信心,大大地稳定了当事人的情绪。西乌旗人民法院秉承“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不断探索执行工作方式,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误解和猜疑,也给“矛盾”注射了一支“预防针”。

来源:西乌旗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