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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乌旗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离婚纠纷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1-02-04 16:57:37 打印 字号: | |

2021年1月4日,西乌旗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并于近日作出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案系西乌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离婚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登记结婚,双方系再婚。原告诉称,被告性格强势,二人因被告的性格及家庭收入支配问题致使感情出现裂痕,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认为,双方经历十多年婚姻生活,虽偶尔争吵,但可以说是和谐美满,故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二人在相处中虽有一定分歧,但原告除其婚姻关系外,就其诉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本案主审法官仔细研读《民法典》,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综合认定,原告的离婚诉求尚缺乏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实施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实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件中,原告认为导致婚姻关系变化的原因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适用于《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具有重大意义。如今已进入民法典时代,西乌旗法院将继续学好、用好、宣传好《民法典》,确保广大干警准确理解和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法条要义,切实提升法官依法审判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事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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