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快审团队受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范某亮起诉其六弟范某珍,要求范某珍给付房屋征收费22500元。
【案情回顾】
原告范某亮共有兄弟6人。涉案房屋是其五弟范某雨生前的个人财产,范某雨病逝后几年内该房屋被政府征收,征收费20多万元由被告范某珍领取。原告认为该笔房屋征收款应由兄弟几人平均分割,不应该由被告范某珍单独支配,遂起诉到法院。
房屋所有人范某雨及其配偶、儿子范某某均已死亡。庭审中,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范某雨的遗产,房屋征收款理应由兄弟几人平均分割。法官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是原告五弟范某雨生前的个人财产,范某雨于2015年病逝,配偶早于范某雨去世,婚生子范某某系其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范某某在与他人领取结婚证不久后突发疾病死亡,后涉案房屋被征收,被告范某珍取得该笔征收款。
问题来了——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原告五弟的遗产?原告能否分得房屋征收款?
【法官说法】
本案中,范某雨去世时,房屋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成为遗产,根据法定继承相关规定,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继承。范某雨的遗产由其婚生子范某某继承,范某某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后死亡,双方未生育子女,该房屋成为范某某的遗产,由其配偶作为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取得,故房屋不属于范某雨的遗产。由于原告范某亮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对房屋没有继承权,对房屋征收款就更没有分割的权利。
范某亮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该院遂裁定驳回起诉。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