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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锡盟中院:调解先行,力促“双赢”
作者:民二、民四团队  发布时间:2022-03-18 09:56:16 打印 字号: | |



安全稳定、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营商环境,是企业的期盼,也是法院的目标。锡盟中院牢牢坚持“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理念,充分考量涉诉企业面临的现实困难,找准双方利益的平衡点,积极推进涉企案件调解工作,在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尽最大可能降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努力达到“共赢”“双赢”。


坚持一调再调

让国企民企互谅互让

基本情况

 原告天津市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履带总成试用协议,后因被告停产不能进行后续试用,也无法结算履带总成款。原告向被告发送《催款函》,被告回函不能按原价立即付款,原告无奈只能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等原因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遂向锡盟中院提起上诉。


调解过程

 锡盟中院受理此案后,该案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认为若简单依靠证据一判了之,非但不能案结事了,反而极有可能拉长整个纠纷的解决周期,增加诉讼成本和企业诉累。为了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决定先行调解,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厘清案件脉络,双方顺利达成了和解。然而双方履行协议时,被上诉人发现履带存在翻修情况,认为上诉人存在诚信问题,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案件再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若想真正解决矛盾,关键是让被上诉人支付一定的履带款项,以打开上诉人心结。于是承办法官迅速联系被上诉人,向其讲明案件争议的焦点,阐释民营企业的不易,传达以和为贵的经营理念。经过结合实际案例释法明理和真诚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案件圆满化解。


用心用情发力

从互不相让到和解结案

基本情况

 原告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某、李某某、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8月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正蓝旗某小区施工项目。2014年8月,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将案涉工程全部转包给康某某,康某某聘用李某某为案涉工程项目经理。后双方对已付工程款数额、对账单真伪、逾期交工原因、工程质量、未达到质优工程产生的违约金等产生争议,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要求康某某、李某某共同返还工程款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康某某亦以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某建设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拖欠的工程款为由提起反诉。一审法院判决后,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遂向锡盟中院上诉。


 


调解过程

该案双方分歧大、责任分解难,承办法官仔细翻阅卷宗,详细了解案情,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了深入地调查,认为涉案企业和当事人均已疲惫不已、不堪重负,而判决显然不能解决问题。承办法官认真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庭审中积极协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全力平衡各方利益,针对争议点逐个化解。在承办法官耐心、专业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态度终于有了转变,最终双方放弃诉求达成和解,一场针锋相对、难以调和的纠纷随着锡盟中院的一纸调解书圆满解决。

 “从千万标的到最终达成和解,意外却也不意外,是锡盟中院法官们务实事、求和谐的工作态度感动了我们,有一次,从下午持续到晚上九点多还在与双方一笔笔对账,正是这样的举动才让双方情绪缓解,不断达成共识,直到调解,希望能培养更多让老百姓信赖的优秀法官!” 正蓝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感谢信中如是说。



 司法不仅有力度,也有温度。锡盟中院以开展“迎接二十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大讨论活动为抓手,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换位思考、推己及人,不断健全“环节更少、程序更简、时间更短、效率更高”调解工作机制,用实际行动理清“为谁执法、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切实让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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