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盟中院发出首份《自动履行证明书》,此举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消除对主动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有助于加强信用机制正向激励,引导社会诚信风尚。
案情回顾
申请人曾某与被申请人赵某、刘某、多伦县某农业机械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经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多伦县某农业机械公司对欠付申请人曾某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共计本金155250元及利息。今年4月18日,曾某向锡盟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案件后,锡盟中院向多伦县某农业机械公司送达了《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其释明拒不履行将面临的法律后果。收到《自动履行义务告知书》后,该公司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于5月16日一次性全额还款。执行法院在确认该公司履行完毕后,迅速向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对该公司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予以证明。
探索建立正向激励和信用修复机制,是锡盟中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法院开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为企业信用“背书”,帮助及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或市场主体修复信用,将企业涉诉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赋予守法诚信的当事人或市场主体信用红利,有助于培养企业诚信意识,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