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某中心通过网上诉讼将三被告公司及第三人杨某某起诉至阿巴嘎旗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2万余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将被告某公司财产428231.82元予以保全,防止被告公司转移财产。
经资料审查,原告提交的财产保全材料符合法律规定,承办法官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冻结了被告银行账户,后告知被告保全情况。被告对其欠付的42万余元心存侥幸,心想拖延两个月之后给付工程款。对此,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法明理,讲明拖延给付行为已经是违约行为,拖延时间越长,损失越大,并从现实利益出发对原告进行疏导和沟通。
经过与原被告多次沟通及耐心劝解,原被告对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和高效便捷的工作方式心服口服,立案仅15日被告便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双方当事人在法庭握手言和。第三人杨某激动的向法官说:“太感谢您了,法官,我们纠结半年多的事情,在法院两周就把我们的案子解决了,既保全了公司账户,也没让公司受到损失”。
法官寄语:财产保全是指诉讼开始前或者诉讼开始后,为保证有财产可供执行,保证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面对涉案有关的财产,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保全措施,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