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的案子调解了,但是对方不履行怎么办,以后不履行有无法律惩戒条款?”当事人担心的向法官问道。
案件调解结案后对方不能按时履行约定内容多是当事人忧心的问题,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原告就发出了片头的疑问。
原告王某诉被告xx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经过法官研判及与原被告的反复沟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给付原告21万元,第一期于2022年7月30日之前支付,2022年11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
调解书写完送达了当事人,案子也结了,承办法官将两期给付时间习惯性的记录在了手边的日历上。第一期给付期限临近前法官联系了被告,督促其尽快履行给付义务,面对本想延期给付的被告法官说:“调解达成不易,调解协议不能成为拖延履行的借口。”法官从当事人现实利益出发做思想工作,结合执行财产的有关法律规定,告知若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后被告如期履行了第一期给付义务。
收到第一期的工程款,原告王某长舒一口气,“虽然金额不大,但对于一个小微企业来说任何一笔回款牵连着企业的命脉,感谢法院和法官为中小微企业作出的努力,感谢你们的付出”。
承办法官:“调解书和判决书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对方不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强制执行。我们法官调解案子的目的不是‘结案了事’,而是追求‘案结事了’,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限临近时,我们会积极联系被告,您放心。”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对调解案件的履行情况全程跟踪、监督。法官充分履行审查提醒义务,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培树诚信观念,同时也有效降低了调解案件的申请执行率,减少了调解进入执行程序的衍生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