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速裁中心受理了两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该两案为同一原告,在送达过程中,两案被告抵触情绪很大,送达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均被挂断或拒接。
现场还原
因两案被告拒不配合领取传票,送达人员决定分别到两案被告家中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
“我们就因为这个事,已经耗了4、5年了,我身体还有病,实在是耗不起了,我没用钱怎么还能让他起诉......”,被告孙某说着说着抹起了眼泪。
“你先冷静冷静,对方起诉是对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你对案件事实有异议才更要接收传票出庭应诉,在庭审中提交相关证据,向法官说明事实,才能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经过送达人员的耐心释明,被告孙某终于接收了传票。
成功送达一案后,送达人员又驾车前往30公里外的另一案被告李某家,在被告李某家门口等待了十几分钟后,送达人员终于看到了李某回来的身影,立即向被告李某告知“原告某公司起诉李某某、孙某某一案,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某月某日某时,现依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跟我没有关系,我不管这个事”“你们别给我,我什么也不要,我什么也不知道,你们赶紧走”,李某情绪非常抵触,说着就要赶人。因李某拒不签字,送达人员最终依法向李某留置送达。
法官提醒
司法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拒不接收传票并不等于案件不存在或者诉讼无法进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除了直接送达、电子送达等,还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途径。在法院送达后,被告拒不到庭参与诉讼的,将视为被告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可能因被告未答辩举证而作出不利于被告的判决。拒绝接受传票并非明智之举,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选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再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