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案情回顾
今年5月份,李某正在收拾家,儿子王某某正在家中写作业,叮铃铃~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响起来,“你好,是王某某的家属吗,你丈夫去世了”。听到这个消息,李某立刻瘫软在地上,一早出去还好好的,怎么才短短的几个小时就……。李某身体一直不太好,李某的医药费、孩子的学费、家庭的支出就靠丈夫王某出去打零工来维持,王某的去世,对这个家来说犹如晴天霹雳,让本不富裕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李某处理完丈夫的后事,带上儿子王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和张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
审理查明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的?经过几次开庭、调取证据、翻阅卷宗,承办法官查明,今年年初,张某承包河北省某地种植葵花,雇佣张某某进行葵花耕种,张某某雇佣死者王某驾驶拖拉机进行葵花耕种操作。王某驾驶拖拉机进行耕种作业过程中,播种机发生故障,他在未熄灭车辆的情况下修理机器,致使其被车辆传动轴缠绞当场死亡。张某到达现场后拨打110报警并通知被告张某某到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释明原告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张某某承担60%的责任,赔偿原告近60万元,死者王某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且非专业维修人员,对机器进行维修,承担40%的责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一种,驾驶拖拉机应该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本案死者王某没有拖拉机相应驾驶资格且非专业维修人员,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耕种过程中无证驾驶拖拉机并对机器进行维修,自身存在疏忽大意,安全意识缺乏并怠于防范,最终酿成悲剧发生。因此,劳动者在提供劳务时一定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不要做自己没有相关资质的工作,否则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