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2日,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与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方某经营的“某烟酒茶行”卫生间暗格内当场查获违法卷烟中华(硬)69条、中华(软)26条、小熊猫(家园)18条、冬虫夏草(和润)10条、南京(十二钗薄荷)8条、云烟(苁蓉和悦)4条、南京(十二钗烤烟)6条、黄鹤楼(软1916)1条、冬虫夏草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6条、云烟(金呼伦贝尔)1条、ESSE(CHANGE)2条、黄山(新概念徽商细支)13条,共计13个品种165条。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查获卷烟中,中华(硬)69条、中华(软)26条、黄鹤楼(软1916)1条、冬虫夏草1条、黄金叶(天香细支)6条、云烟(金呼伦贝尔)1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共计6个品种104条,涉案物品价值55,850元。
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与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锡林浩特市某烟酒茶行卫生间暗格内查获白酒五粮液8件、梦之蓝2件3盒、海之蓝1件、汾酒8件4盒,国窖2件1盒,贵州茅台1件、水井坊1件2瓶2盒、剑南春1件1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鉴定,在暗格内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经锡林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查获白酒金额共计142,250元。
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商品,为防伪标识与外观标识均与生产公司产品不符的商品,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共计198,100元。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2022年4月29日止)。二、扣押在案并移送法院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销毁(后附清单),扣押在案并移送法院的ESSE(CHANG)无标志外国卷烟1条退回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真品卷烟(后附清单)予以退还;未移送商品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裁判理由
被告人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方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典型意义
此案属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了商标侵权带来的市场影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