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伦县法院执行局开展“蒙马奔腾—春季破冰专项执行行动”。此次行动特别针对执行标的额小、被执行人难找的案件进行重点突击。清晨6时,晨光熹微,多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和法警队干警们厉兵秣马,随着领导发出的一声口令“出发”,干警们迅速奔赴各个方向的执行现场。本次行动共出动警力23人次,警车6辆,拘传被执行人10人,执行到位金额10.1万元,执行完毕案件9件,限制高消费3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日有二位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决,执行法官当即立断安排法警带被执行人到县医院做了体检,下午4时许,二人因害怕被司法拘留,积极履行了偿还义务。
法官提醒
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拘留是执行的强制措施之一,许多申请执行人来到法院,要求法院拘留被执行人。一方面认为拘留拥有较强的强制执行力能够加快案件进程的特点,尽快实现执行申请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利益受损方,希望通过拘留的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惩治。而作为另一方的被执行人,经常有“一年最多能抓我两次、一次最多十五天,挺挺就过去了,没别的影响”的这类想法。真的是这样的吗?
法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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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才能采取拘留措施?
采取拘留措施要有法定情形,不可随意滥用拘留措施,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必全部满足),且要经法定程序审核,报本院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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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拘留措施有没有次数限制呢?
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拘留次数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律规定的应该采取拘留措施的行为的,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如果被执行人存在多项应拘留的行为的,可以分别予以拘留;被拘留后又出现应拘留的行为的,法院仍可以予以拘留。如恶意程度严重,可以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在实际运用司法拘留措施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到实体程序兼顾。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正确适用司法拘留,打击和惩罚妨害司法执法的违法人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