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伙纠纷案件。李某与康某及案外人周某(已死亡)合伙开办搅拌站。为追索合伙利润款,李某将康某诉至法院。因本案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且合伙投入、合伙支出、合伙利润等方面的证据大多数系非正规票据,双方亦均不认可对方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李某申请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在合伙期间的财务账目及盈亏情况进行鉴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查阅送检材料后,以提供的鉴定材料不是正规的会计核算资料为由,未予鉴定。故一审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案在二审审理阶段,承办法官仔细阅读案卷材料,向双方当事人耐心说服,在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沟通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对合伙账目进行最终结算。
因该案标的为八百多万,双方均有不等的合伙投入和支出,对结算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法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对每一项合伙账目一一进行核对,并对双方均认可的合伙账目进行确认,经过三天的对账,终于完成合伙结算,为双方当事人算清账、清尾款,案件最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