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向纵深发展,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组织干警旁听一起涉危险驾驶罪案件庭审,开展“沉浸式”警示教育。
案件回顾
2022年10月30日晚,被告人额某某与苏某某在苏尼特左旗某饭店饮酒,后额某某让无驾驶资格的苏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S312公路返回二连浩特市,被边防执勤民警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经鉴定,二人血液内乙醇含量分别达到197.24毫克每百毫升和222.81毫克每百毫升。
法院审理
该案经过庭审并当庭宣判,机动车所有人额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驾车司机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本案中,额某某明知苏某某已经醉酒,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1. “帮助型”共犯,即明知他人醉酒,仍然提供车辆的。
2. “教唆型”共犯,即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教唆或者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3. “合驾型”共犯,即两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4. “不作为”共犯,即对驾驶人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5. “指令、强制”共犯,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指令、强制驾驶人危险驾驶的。
6. “雇佣型”共犯,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7. “追逐竞驶型”共犯,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