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出组织化、专业化、多样化的态势,难免会有一些人为了贪图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出租、出借甚至出卖自己的银行卡,沦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近日,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结两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分别判决甲某有期徒刑6个月、乙某有期徒刑6个月、丙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甲某下载某聊天软件,陌生人添加甲某为好友,在聊天过程中,对方称可以在网上帮助“老板”收货款,按照对方要求打到指定的供应商银行账户就可以赚取佣金,并介绍其与“老板”认识。甲某添加了“老板”的支付宝、微信好友,按照要求将资金转账到指定的其他银行账户中。2022年4月至5月期间,甲某共计获利8000余元。
乙某经过熟人介绍,得知刷银行卡“跑分”可以挣钱,便跟随其驾车至外地进行刷卡“跑分”,同时配合犯罪分子进行人脸验证。经查,乙某银行卡“跑分”流水400余万元,非法获利500元。丙某跟随朋友驾车到外地一居民楼中,将自己8张银行卡及密码、身份证交由犯罪分子操作。经查,丙某银行卡“跑分”流水300余万元,非法获利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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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若发现收卡卖卡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不要被“高价收卡”蝇头小利所迷惑,触犯法律的底线,不仅害了自己还连累了亲人,得不偿失。在打击诈骗的道路上,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国家,不是反诈民警,不是审判法官,而是人民群众自己。守住我们自己的钱袋子,不要因你们的“帮忙”行为,而变成他们的“替罪羊”,造成家人们的“哭断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