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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04 10:12:07 打印 字号: | |

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在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如实提供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但出于利益考虑,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存在故意漏报、隐瞒自己财产的行为。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法条明确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一项法定义务,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据此,东乌旗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发出了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旨在助力双方客观厘清财产权属,依法公正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此项工作,是该院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引导和督促当事人诚信诉讼。

     哪些财产需要申报    





离婚案件中需要法院处理的财产及债权债务,财产既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夫妻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申报财产的哪些信息     





1.房产: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地址、登记权利人、居住人、房屋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2.车辆:当事人应当提供包括车牌车型、登记权利人、车辆实际控制人、首付款出资构成、贷款总额、剩余贷款数额、现价值等信息。

3.现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数额、保管人等信息。

4.存款: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余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5.理财产品:当事人应提供包括名称、金额等信息。

6.股票、基金:当事人应提供包括证券账户、户名、资产总额等信息。

7.保险:当事人应提供包括保险名称、投保金额、投保人、受益人、现金价值等信息。

     申报期限     





离婚诉讼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申报令之日起至举证期限届满前申报,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经人民法院同意,申报期限可以予以延长。

     未如实申报的后果     





1. 如故意隐匿不予申报、申报不实或者伪造债权债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

2. 未如实申报,构成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离婚诉讼终结后,如一方发现另一方在本案中未申报的财产,且另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未申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4.无正当理由逾期申报或未申报,将视为未如实申报。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