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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动态】拒不履行生效裁决辱骂执行法官,罚款!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5-23 10:08:45 打印 字号: | |

执行法官


“你好,你是刘某某吗?”

“我是,你是什么人?”


当事人


执行法官


“你好,我是多伦法院执行局的,因李某某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你今天下午3点左右来法院,我们向你当面释明执行依据并与你核实履行情况,向你送达执行文书,确定怎样履行。”

“你们要执行就执行,能怎么着?我就不去法院,我就没钱,你们**能把我怎么着?我**要是给钱,我**就是你爹!”



当事人

以上为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的部分通话内容,听闻被执行人的话语,原本淡定的法官觉得这话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

 多伦法院执行局法官当即调警、调车,经与审判法官确定被执行人住所并按申请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被执行人刘某某见到法院干警,看到拘传票的那一刻,面露仓皇之色,心生悔恨之意。在去法院的路上不断向执行法官道歉,到法院见到申请人之后,主动履行执行依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案件圆满解决了,但是辱骂法官的事还需处理。经过一番说服教育,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罚款五百元整。刘某某经此一事,深刻地意识到法律权威不容轻蔑,执法办案并非儿戏,自愿书写悔过书,缴纳了罚款。这是近年来多伦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开出的首例罚款。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多伦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