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被跳绳绊倒不甚摔伤,
工伤虽已认定,
但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
职工应如何主张权益?
2021年王某考取了教育公益性岗位,并签订了教师公益性岗位协议书,工作期间王某不慎被跳绳绊倒,经诊断,王某左侧胫腓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经用人单位申请,王某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王某多次向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权益,希望对自己的医疗费及其他费用进行给付,均协商未果,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对案情进行了了解并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原告王某所在的单位未能及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依照相关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认为当年已经给王某补缴了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王某的各项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王某的各项费用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相关规定先行支付,再向用人单位追偿。为了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矛盾,法官经过多次释法调解,最终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王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各项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案件履行期满后,法官经联系当事人了解,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按时履行了调解协议。
此案通过法官的调解,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成本及诉讼成本,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解决了实际问题,提高了司法效率,该案的成功调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三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