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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苏尼特右旗法院:适用《民法典》 调解首例“家务补偿”案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9-12 15:51:11 打印 字号: | |


2017年,吴某与云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同年喜迎儿子的出生。因工作性质,丈夫吴某常年在外工作,照顾儿子的重担便落在妻子云某一人身上,无法外出工作,妻子云某便成了“全职妈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的争吵日益增多,2019年妻子云某带着儿子回到辽宁老家生活,在分居四年后,妻子云某将丈夫吴某起诉至法院。因妻子云某长时间独自照顾儿子与家庭中负有较多义务,在离婚同时提出向丈夫吴某给付“家务补偿费”的请求,这也是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首例主张家务补偿费的案件。




案情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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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原、被告均向法官表示婚后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日渐生疏,如今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双方均同意离婚。


在原、被告对儿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后,被告吴某对原告云某“家务补偿费”的诉求不解,认为在分割财产时已照顾了原告和儿子。法官向被告吴某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前提,最终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吴某考虑云某确实在婚后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劳动与照看儿子的事实,同意向原告支付“家务补偿费”1万元。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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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务补偿?

家务补偿指的是离婚时,夫妻中的一方因平时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方面付出较多,在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外,还可以请求另一方给予额外经济补偿的制度。

“家务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每个家庭情况不同,很难做到统一。

案件审理中,法官一般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二是一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三是另一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四是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