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技千般好,杯酒失安全。”近日,二连浩特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沙某某此前曾两次醉酒驾驶受到过刑事追究,这次他“另辟蹊径”将自己的轿车交给一同喝醉酒且无驾驶资格的阿某某驾驶,结果两人同“醉”亦同“罪”,均受到法律的制裁。一起来看看到底怎么回事吧!
案情回顾
2022年7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阿某某与另一被告人沙某某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散场后,沙某某抱着侥幸心理,在明知阿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资格且醉酒的情况下,放任阿某某驾驶他的小型轿车并同乘。在车辆行驶至64公里处的齐哈日格图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阿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47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沙某某明知被告人阿某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轿车交给阿某某在道路上驾驶。阿某某属于醉酒驾驶,沙某某系醉酒驾驶的共犯,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且沙某某此前曾因两次醉酒驾驶受到刑事追究。最终,阿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沙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既要自己做到开车不喝酒,也不能教唆他人饮酒后驾车,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注意“三不要”:不要向醉酒的人出借车辆;不要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此外,危险驾驶罪还有多种情形,比如追逐竞驶、违法违规从事专项运输等,这些情形均有可能存在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