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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难说清,本人应到庭!锡盟中院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1-08 09:38:06 打印 字号: | |

如何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近日,锡盟中院在审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成功督促当事人出庭接受询问,促成该起案件妥善化解。

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毕某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鉴于该案系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毕某作为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对具体细节应最为了解,为更加完整和清晰地查清案件事实,锡盟中院依法向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毕某发出《当事人本人到庭令》,要求其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并告知其本人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第二次庭审当天,毕某按照要求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后,法官利用双方到庭的有利条件,耐心的释法明理和居中调解,最终上诉人当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双方握手言和。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因当事人本人不到庭,委托代理人不知情或者表述不清,导致增加开庭次数或依据现有证据影响裁判准确性的现象。《当事人本人到庭令》的发出,积极有效回应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排除疑点的实质功能,有利于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步,锡盟中院将牢固树立能动司法理念,不断依法进行创新和尝试,推动司法审判更加高质、高效。



 
来源:中院张丽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