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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饲养蜜蜂致害,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4 09:01:36 打印 字号: | |



展先生雇佣的司机驾驶货车

疾驰在公路上

货车载的是

他饲养多日的蜜蜂

直到“意外”的出现

......


      最近,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7日,展某雇用一辆6.8米红色货车运输200箱蜜蜂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到包头市,途经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X502县道20km处时,因道路颠簸导致大量蜜蜂受惊飞出,蜇伤红某等多人,并导致红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与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案外人吴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驾驶员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红某受伤后,先后在乌拉盖管理区哈拉盖图卫生院、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卫生院、乌拉盖管理区人民医院治疗。2023年7月27日,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针对该起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红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红某认为事故主要是由蜜蜂伤人导致,遂将展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乌拉盖法院经审理认为:

该案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第一,因展某为案涉蜜蜂的饲养人,在运输途中未尽到合理的看管与注意义务,导致蜜蜂飞出蛰伤红某,应当对红某被蜜蜂蛰伤所花费的医疗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虽然认定红某与前车发生事故系红某全责,但结合案件现有证据,展某饲养的蜜蜂蛰伤红某,系导致红某与前车相撞的重要原因,故展某应当承担赔偿红某误工费及交通费的主要责任;红某作为机动车驾驶员,未能保证与前车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与前车发生相撞一事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酌定展某承担70%的责任,红某承担30%的责任。

     最终,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展某赔偿原告红某各项损失共计近2千元,剩余损失由红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动物饲养应该注意的事



      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要严格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做文明守法的养宠人,避免因饲养动物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和麻烦,只有文明饲养动物,才能避免损害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来源: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