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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付彩礼后分手,法院判决退还彩礼!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27 17:13:45 打印 字号: | |

彩礼是指按照当地习俗

以订立婚约为基础

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

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

但是,如果双方感情破裂分手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哪些部分应当返还?

返还多少?

这就会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

近日,二连浩特市法院审结了

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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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原告周先生(化名)与被告张女士(化名)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周先生为张女士购买贵重首饰一件。双方在协商订婚、结婚事宜期间,周先生先后给付张女士50000元。后因双方交往出现分歧选择分道扬镳,并多次协商返还彩礼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周先生向二连浩特市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二连浩特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为缔结婚约按习俗给付张女士彩礼后,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扣除双方的共同消费,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退还周先生彩礼34488元及之前购买的贵重首饰一件。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该解释对彩礼的返还作了规定,给付彩礼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取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请求返还彩礼时,法官还需结合个案的实际案情,综合考虑衡量双方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共同生育子女、双方过错责任、支付彩礼有无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彩礼数额、彩礼用途等,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你侬我侬,有鲜花和美酒的浪漫,也有红包和转账的“轰炸”,经济来往不免频繁,一旦产生纠纷则难以认定。所以,青年男女即便处于热恋中,也要保持理智清醒,莫用金钱来衡量爱情、代替幸福,遇到大额金钱或贵重财物的处置,要注意保存证据,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