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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四年之久纠纷终了结!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2-29 10:27:55 打印 字号: | |
针对法律文书生效后逃避执行行为
人民法院有一系列“严惩”措施
但是对于主动履行义务的行为
我们也有正面激励!



近日,锡盟中院向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被告于某某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这是锡盟中院贯彻落实全过程督促引导当事人自动履行的生动实践,也是通过能动司法为“诚信”背书的一项重要举措。




案情回顾



2019年被告于某某向原告苏某某借款5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无果,2021年原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被告丁某某、周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经一、二审判决后,被告于某某仍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自治区高院指令锡盟中院再审该案,该案经再审判决,于某某偿还苏某借款。

案件审结后,办案法官为真正实现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积极为双方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从查明的事实到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再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法律意义进行全面透彻的释法说理,充分打消了当事人的疑虑。答疑后被告于某某表示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并积极联系法院,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一件历经四年之久的民间借贷纠纷最终实现了案结事了。看到于某某积极履行,同时也为解除其对案件“后遗症”的疑虑,锡盟中院为其出具了《自动履行证明书》。



什么是《自动履行证明书》?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凭证,以《自动履行证明书》区分主动履行和被动履行两种不同的履行方式,正向激励了当事人的自动履行行为,从而引导当事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思想转变。



《自动履行证明书》有什么作用?



为自动履行的当事人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不仅可以从源头上激励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主动履行,更是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让“失信受罚”和“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从而提高生效案件自动履行率,从源头减少执行案件,保障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达到服判息诉的良好效果。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