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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护航“一带一路”,锡盟中院裁定承认和执行一起外国仲裁裁决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3-28 17:19:20 打印 字号: | |
“非常感谢中国法院的依法审理!”近日,锡盟中院依法审理了蒙古国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通过依法高效办理,获得了蒙古国某公司代理人的真诚感谢和高度赞扬。


案情回顾



原告蒙古国某公司主张其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故原告申请向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后依据该仲裁裁决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
锡盟中院审理后认为,该裁决由蒙古国国际仲裁中心作出,我国与蒙古国同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原告方蒙古国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上述仲裁裁决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的情形,该裁决亦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及公共政策,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律效力的条件,故裁定对该涉外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目前,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申请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在我国领域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需要得到我国法院承认后才能在我国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可以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我国法院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实践价值


蒙古人民共和国是“一带一路”的成员国之一,锡林郭勒盟辖区与蒙古国有1103公里的接壤边境线,有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两个通关口岸,两国居民日常有大量的经济活动和往来。该案的办理,既有效维护了案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充分体现了中国司法的权威、公正和高效,也彰显了锡盟中院依法保障共建“一带一路”的担当与作为。


下一步,锡盟中院将进一步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始终秉持平等保护和开放包容的法治理念,全面提升涉外审判工作水平,通过合理、灵活的方式依法履行国际公约义务,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中院民二庭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