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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 切记!“救助基金”是要还的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4-29 09:41:24 打印 字号: | |











道交小课堂




道路交通事故如猛虎

不仅会给当事人身体造成创伤

还会给其家庭带来极大的经济压力

遇到这类难题
多数交通事故伤者家属
都是一筹莫展

别担心,别害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来帮您

但是,救助基金需不需要还
人民法院给出答案


近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起诉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其偿还垫付费用的案件。

案件介绍



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伤者暂时无力支付医疗费,而事故责任人也未交纳交强险,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为同等责任。事故伤者向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垫付费用,经审核后基金管理机构向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用。经基金管理机构多次催要,事故伤者未偿还垫付费用。后基金管理机构将交通事故双方诉至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告知被告正是因为救助基金垫付费用,事故伤者才得到及时治疗。但是救助基金是公益基金,不是赠予或者捐款,被告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及时将垫付费用予以偿还,从而保障该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运行,进而更好地为他人提供救助。最终,原、被告成功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根据同等责任各自承担一半的给付责任。

法官提示



Q1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Q2

什么情形可以申请使用救助基金?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 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 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Q3

救助基金申请程序?

由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医疗机构联系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工作人员填写申请表;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救助网点联系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符合垫付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受理网点出具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


Q4

救助基金使用后需偿还吗?

1、救助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义务人进行追偿。

2、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继承人已经从交通事故责任人、赔偿义务人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及时退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