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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依法惩戒和善意文明执行并用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5-17 15:28:36 打印 字号: | |

为弘扬诚信之风,推进诚信建设,传递诚实守信正能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履职,将执行工作与诚信建设深度融合,以执行弘扬诚信,以诚信敦促执行。


不履行义务失信又失自由



甲公司作为一家活畜屠宰加工企业,经营期间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乙某以公司及个人名义雇佣工人从事劳务工作,但是并未按照约定如期如数向工人支付劳动报酬,为此甲公司和乙某作为被执行人有众多执行案件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某因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而被限制消费并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财产调查发现,乙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署加工生产合同,乙某为避免生产利润被法院冻结、扣划,于2019年8月26日谎称支付工人工资为由,让丙公司工作人员提前将20万元加工费转移至他人银行账户内,乙某将该20万元用于个人使用,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行为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诚信是立足之本,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会综合运用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悬赏公告等各类信用惩罚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2023年以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累计发布限制消费令968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1人次,有力营造了“人人讲诚信,处处显诚信”的良好氛围。

纳入失信使其自动履行义务



在甲A与甲B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甲B并未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名单对外公布,向联合惩戒单位进行通报,依法依规限制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甲B迫于制裁和舆论的多重压力,为消除不利影响、维持其日常经营及生活,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责任和义务,法院对甲B的信用予以修复。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同时,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重信用修复,对符合失信屏蔽或解除限消措施情形的,及时屏蔽或解除,2023年以来为修复个人信用解除限制高消费496人次,屏蔽失信被执行人18人次,有力保障失信行为主体的合法权益。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