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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虚构身份实施合同诈骗,法院判了!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5-15 17:32:22 打印 字号: | |

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但却有不法分子,以签订、履行合同为由,非法骗取他人财物,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扰乱市场秩序,更会吞噬社会诚信,动摇社会稳定。近日,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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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被告人桑某以虚构某公司驻蒙古国办事处负责人的身份,并以错误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同被害人签订合同,被害人向桑某支付预付款25万元,随后,桑某将其中的22.6137万元转移至蒙古国账户,却未履行合同,亦未退款。2024年3月,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桑某的亲属将25万钱款全部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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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钱款并取得谅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桑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本案中,桑某通过“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实施诈骗,损害受害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秩序。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生活中要增强反诈防骗意识,不存贪婪之心,拒绝侥幸心理,获取信息要注意甄别,擦亮眼睛,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来源: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