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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一份“特别”的民事判决书!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5-15 15:37:09 打印 字号: | |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



一份“特别”

的民事判决书





近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前置”民事判决书——将执行通知书直接“嵌入”裁判文书中,明确告知拒不履行法律后果,督促当事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有助于提升生效法律文书自动履行率,推动审判执行工作高效衔接、深度融合。



通过执行通知前置程序对当事人进行提醒和告知。一方面能够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提高生效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另一方面能够节约执行时间,缩短执行周期,提高执行效率,切实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在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中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集中力量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取得新成效。下一步,该院将继续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理念,持续深化审判执行环节衔接工作,答好司法工作人民满意的新时代答卷!



法官提示



执行通知前置是指在民商事案件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将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写入有履行义务判决书或调解书,一并送达当事人,明确告知当事人该条款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