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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审理,择期宣判!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8-06 15:13: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

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某经营废品收购站,在明知未取得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未经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多次从小商贩处收购洗衣液、餐盒、洗洁精等废弃塑料外包装物品和涂料桶、垃圾桶、防冻液桶、机油桶等,并用其收购站内生产车间机器将上述危险废弃物共计16.26吨进行破碎加工,并将加工完成的危险物全部用于销售。加工后的淤泥倾倒在附近垃圾场,破碎废料堆放在库房和厂房门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之规定,依法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不具备危险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收集并处置危险废弃物,对土壤造成渗透、破坏形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专业机构检测,李某某车间外堆存黑色废弃物,直接造成了土壤污染,污染面积约5.88㎡。被告李某某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现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李某某对被污染的土壤依法进行恢复并承担案件办理过程中鉴定评估费用共计50000.00元。
庭审现场,在审判长的组织下,控辩双方围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对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证据及量刑情节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整个庭审程序规范、严谨有序,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鉴于该案案情复杂,该案将在庭后进行合议,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拓展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

一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具有程序性诉讼实施权的检察机关在针对特定领域损害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附带向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提起,请求判令致使公益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责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人除需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以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土地复垦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或者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造成的损失、生态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召回并依法处置相关食品药品以及承担相关费用和惩罚性赔偿等责任。


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保护案件,被告人可能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来源:锡林浩特审判、芦溪司法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