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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当涉外纠纷遇上“枫桥”式调解……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8-07 15:21:50 打印 字号: | |

“我深深感受到了中国法院的公正和高效,也感受到了中国法官主动作为,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所作的努力。”被上诉人蒙古国公民朝某表示。近日,锡盟中院在办理一起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调解工作,为外国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当涉外民商事纠纷
遇上人民法院“枫桥”式调解
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呢?
让我们了解一下



案 情 简 介


被上诉人朝某系蒙古国公民,与我国公民斯某系多年朋友与合作关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二人通过微信联系,达成由朝某出资,斯某在国内购买集装箱,通过二连浩特市海关运输货物至蒙古国的合作协议。受当时政策影响,货物运输出关受阻,双方当事人对于集装箱款项承担的问题发生争议,朝某将斯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我国法院,请求判令返还集装箱款及利息。一审判决后,斯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锡盟中院。



前期调查

锡盟中院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认真阅卷,认为首先要查明案件基础法律关系问题,对此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争议较大。因双方系多年好友关系,未签订书面协议,提供的证据也仅为微信聊天记录,亦不能明确体现双方本意。期间,法官还了解到集装箱目前仍存放在海关仓库,每日产生存放费。



解纷调处


情况调查清楚后,承办法官认为当务之急是用最短的时间、较低的成本妥善化解纠纷,为双方当事人及时止损。双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国家,如果能够调解,既可以减轻当事人诉累,又能修复双方好友关系。为此,承办法官倾尽全力开展调解工作。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意识到外籍当事人不了解国内法律与国外法律的差别,会给调解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于是承办法官先向外籍当事人进行“普法”讲解,让外籍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国内法规的情况下自愿选择解纷方式。随后,承办法官在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剖析情理、讲清事理、阐明法理,对有争议部分,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与当事人逐项沟通,争取当事人的认可,逐渐促成当事人互相让步、理性思考达成共识。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成效

此次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是锡盟中院将“枫桥经验”运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生动实践,既节约了司法资源,也为国内外当事人节约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锡盟中院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专业能力赢得了中外当事人的信赖和认可。


下一步,锡盟中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中外当事人司法需求,以更加专业、柔性的司法服务助力涉外民商事纠纷高质量、高效率调处,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来源: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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