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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当事人签署了放弃索赔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8-26 10:33:20 打印 字号: | |
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交强险的权利,是否影响保险公司继续赔付?镶黄旗法院近日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被告许某驾驶小型轿车(原告徐某当时在该车内)在某路段行驶时碰撞了被告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造成乘坐在被告许某车内的原告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徐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被告张某无责任,被告许某担全部责任。小型轿车所有人为被告许某,在被告A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责任险并在保险期间内。小型客车所有人为被告张某,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B保险公司称被告许某与其司签署协议,同意其司承担1,800元后调解结案,不再提起任何赔偿请求,故此次B保险司不同意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对于被告B保险公司辩称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许某在未对受损害的原告徐某支进行赔付的情况下,预先放弃交强险部分保险利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应属无效,故被告B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依法对原告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是我国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当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交强险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强险赔付限额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时
1.医院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其中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等。
2.财产损失限额为2000元,其中包括车辆损失、施救费、车辆重置费等等。
3.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为180000元,其中包括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伤残辅助器具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交强险的限额调整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来源:镶黄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