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3月,杨某为完成办卡业务指标,利用自己办理联通电话卡业务之便获取联通电话卡并提供给刘某,刘某负责与买家进行对接。杨某安排其部门员工罗某及漆某、邓某、刘某收集客户实名信息办理联通电话主卡及副卡,并将办理的电话卡统一由罗某提供给刘某。刘某将收到的电话卡出售买家,再按照每张电话卡50元或60元的价格向罗某支付报酬。罗某按照每个人办理的电话卡数量分配报酬。罗某共获利3450元、漆某共获利5600元、邓某共获利1100元。杨某将刘某介绍给寻找工作的肖某。刘某为肖某开通联通工号,并让肖某将办理的联通卡先交给刘某,刘某以每张卡70元的价格向肖某支付报酬,刘某共获利3480元。
乌拉盖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杨某、罗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其办理通讯营业业务为用户办理手机号码的职务之便,未经用户许可,将用户实名手机号码出售给被告人刘某,属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售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属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最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近年来,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依法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2件8人,有效保护公民财产安全,积极回应信息化社会下群众对信息安全的关切。
下一步,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行为,加大部门沟通协作力度,形成打击合力,筑牢信息安全法治防火墙,助力管理区社会治理现代化。
刑法相关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仅严重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存在密切关联,甚至与绑架、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相结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人人有责,特别是通讯、中介、房产等涉及民生服务领域的从业人员,更要切实履行保护信息职责,决不能以身试法,为日益猖狂的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成为违法犯罪的“帮凶”。
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个人信息权益有了系统的法律保障。无论是通信运营商等行业主体,或是个人,均应遵纪守法,切不要抱侥幸心理,贪图不义之财,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重处。
法条链接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