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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低于市场价格卖“名酒”?俩男子涉嫌销售假酒被判刑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9-04 10:43:29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销售假酒涉知识产权案件,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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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至2022年4月间,被告人涂某某在百度贴吧、转转APP等软件发布“批发销售高档白酒”广告招揽生意,并使用“中国名酒批发备用号”添加购买假冒高档白酒的烟酒商,涂某某还通过网络购买了压盖机、抽酒泵等工具制作“国窖”“剑南春”等白酒,因质量不过关,又联系“串货”人制作白酒,并通过物流公司将假冒商标的高档白酒出售给被告人林某某,非法获利191180元。另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多次从涂某某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在其经营的锡林浩特市某烟酒茶行内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销售。侦查机关在林某某经营的烟酒茶行、租用的车库及暂存假酒的物流园区内共计查扣“茅台”“五粮液”“海之蓝”“国窖1573”“水井坊”等品牌假冒高档白酒636瓶,市场价格高达604535元。侦查机关还查扣了“熊猫”、“中华”、外国香烟等假冒烟卷共计149.7条,涉案价值2770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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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被告人涂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并欲销售,二被告人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被告人林某某尚未销售涉案假冒商品,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二人均认罪认罚,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悔过,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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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尤其是食品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更对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部分不法分子为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锡林浩特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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