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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4-26 11:03:19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

锡林浩特市烟草专卖局与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方某经营的“某烟酒茶行”当场查获违法卷烟及假冒注册商标白酒。上述查扣的商品,经鉴定防伪标识与外观标识均与生产公司产品不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价值共计1981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遂判决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提示

此案属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有效降低了商标侵权带来的市场影响,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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