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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惹纠纷 权责如何划分?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09-09 11:08:48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饲养宠物已成为一种普遍社会现象,宠物的陪伴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乐趣,但带来欢乐的同时偶尔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狗咬狗”而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三月初,原告乌某某报警称其与被告照某某在阿旗北部某苏木某嘎查牧区朋友家因“狗咬狗”发生纠纷,照某某饲养的两条蒙古獒(烈性犬)将乌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咬伤。派出所依法接警处理,但双方在派出所、苏木司法所均未能达成和解。事发后,乌某某将阿拉斯加雪橇犬送去锡林浩特市某动物医院医治,但因伤势严重,救治无效死亡,产生治疗费、交通费将近8500多元。乌某某饲养该阿拉斯加雪橇犬十余年,投入了大量感情和物质,为讨回“公道,虽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均被无视,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合法诉求。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在送达起诉状、传票过程中,虽遇到被告不充分配合工作的情况,但依然耐心解答相关法律法规。后被告照某某经该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照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乌某某赔偿饲养动物医疗费7545元、交通费及车辆通行费1000元,共计8545元。

法官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侵权一般使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除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狗咬伤人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狗咬狗造成的损失,动物饲养人也应对其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犬类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要加强风险意识,承担好管理、看护责任,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其饲养的动物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切记要规范佩戴牵引绳,注意避让行人,及时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有效防止宠物互伤乃至伤人事件的发生。遇到冲突后,双方应相互理解,冷静沟通,避免矛盾升级。




 
来源: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