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当事人之想,急当事人所急。法官们最朴素的愿望就是做好调解工作,助推矛盾实质性化解,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排忧解难。
原告董某某诉被告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一案,于2024年9月6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弟弟于2024年6月22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弟弟将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哈日淖尔小区房屋以70000元出售给原告。原告已支付30000元购房款,剩余40000元于2024年7月中旬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2024年7月4日被告弟弟身故。被告许某某依法继承了其弟弟的遗产。双方因无法及时兑现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原告诉至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我今年74岁啦。从河北老家沧州来专门处理我弟弟的后事,我是我弟弟唯一继承人。我腿有残疾,行动不便,眼睛也花了,字也不识,就会写自己的名字。”被告许某某说。
和解已达成,但双方仍猜忌不信任。为圆满办结案件,了当事人心事,法官提出原被告可进行现金交易,法官作为见证人,并陪同当事人一起到办证大厅办理过户手续。在不动产中心,法官当起了“跑腿员”,为被告宣读文书内容,跑上跑下缴纳税费,办理手续,收到房屋尾款后被告很激动地说:“来阿巴嘎旗快两个月了,立案4天,我弟弟卖房子的事情就解决了,感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