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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建设】主动履行!法院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作者:宣传处  发布时间:2024-10-11 10:44:59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因被执行人王某已全部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故依法解除被执行人王某的限制消费令。”近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依法对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王某及时解除相应惩戒措施。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7日,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移送执行的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执行人王某经该院依法传唤后缴纳罚金2000元、违法所得8000元,被执行人王某名下除有约70只羊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王某书面承诺后期缴纳违法所得时间,且考虑到其经济来源主要为养牧,故该院暂未对上述牲畜进行处置,在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后,于2023年12月23日暂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4年9月末,被执行人王某待饲养的牲畜出栏后,主动与执行干警联系,缴纳剩余的违法所得36340元。被执行人王某虽未能按执行通知书规定时间缴纳全部违法所得,但在法院传唤后主动缴纳部分违法所得,且能按照书面承诺待牲畜出栏后缴纳剩余全部违法所得,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某及时兑现承诺的行为进行了肯定,并第一时间依法解除对其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和解除对其限制消费令的措施。

限制消费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的重要手段,会对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诸多不便,在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案中,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依法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对于构建诚信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